银行禁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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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09:15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秦利 申兴) 昨日,中国银监会宣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办法》规定,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实习生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