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资转让选定产权交易机构 三城市为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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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 07:5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资委确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为首批试点单位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京、津、沪三地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资格。
根据国资委第195号文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被授权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此文件意味着将近7万亿元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将通过以上三家交易所平台进行。这份3月18日签发的文件至今没有出现在国资委甚至任何一家产权交易所的网站。北京产权交易所总经理3月2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平静”、“高兴”。 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入选,表明国资委对公司制产权交易所的认可。此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将首选几家成熟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中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指定交易场所,他多次公开对上海与天津两大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表示认可,却未对近在眼前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所提及。市场曾猜测北京产权交易所因为实行公司制而被国资委淘汰出局。上海与天津产权交易机构均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3月20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选择产权市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国资委要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每年对这些市场从事中央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将清理出去,其他产权市场达到条件后也可以申请从事中央企业产权的转让活动。 根据2004年2月1日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交易杜绝“暗箱操作”,必须“入场交易”。文件规定,负责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市场必须符合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等5项要求。 郭建新说,申请负责中央企业产权交易的市场首先要符合“办法”规定的5个条件,另外应该有健全的监管秩序、监管制度、监管办法,以及比较完善的交易规则。选择这三家产权市场,主要考虑到它们成立时间较长,有较完善的交易规则,有较健全的监管体系、监管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相关链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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