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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国有产权转让严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07:06 中国青年报

  本报成都2月24日电(记者徐百柯)违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近日四川省出台《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为全省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铁律。

  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的这份文件中首次明确规定: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必须采用公开、平等和竞争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
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产权评估结果和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和确定。

  《规定》要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依法制订转让方案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还必须同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收购的管理层人员必须回避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且收购资金筹集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规定》还对“公开”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披露。

  据四川省监察厅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相关人士介绍,近期以来,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成为群众举报和投诉的热点。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单位“暗箱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领导干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或从中捞取好处。

  据悉,去年四川省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投诉33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6起,立案查处违规案件4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达4.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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