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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医药公司:两次改制 从国企突然变成民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07: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一次改制,875万元的净资产只卖了300万元;第二次改制,企业从国有企业突然变成了民营企业

  本报记者 顾兆农

  2003年底,江苏高邮医药公司(简称“高邮医药”)的职工们被突然告知:企业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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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本已经全部退出,现在,该公司已成为扬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这个民营股份制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职工工资将由原来的人均1000元左右,降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3个等级,云云。闻之,职工们不禁愕然:这么重大的变故,怎么事先不跟他们商量一下呢?

  这是高邮医药“第二次改制”中的一幕。这样的变故,公司近年来已经历了两次。

  第一次改制:“大钱”变成了“小钱”

  转让由地方政府作主,未按规定采取竞价方式进行

  高邮医药是一个成立于1956年的国有企业。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奋斗,形成了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规模,最好的年份销售额曾达到6800多万元,上交国家税收300多万元。

  截至2001年4月30日,经资产评估,该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为875.68万元。

  2001年5月,该公司由高邮市政府作主,以3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给了扬州医药总公司。有关方面说,这是国有企业间的资产重组,是高邮市长口袋里的钱装到扬州市长口袋里,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但不管怎么说,大钱变成了小钱。

  职工们认为,即便像有些人所说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改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出让方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国有产权出让的挂牌价或底价。在评估价90%以下(含90%)的,必须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转让。高邮医药875.68万元的净资产只卖300万元,应该采取竞价方式进行转让,但这笔交易却没有这么做。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注销产权登记。然而,高邮医药从第一次改制到现在已有两年半多了,但其有关土地、房产产权等至今还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未在当地注销。就这个问题,记者多次联系采访高邮市财政局国资科负责人,但是,他们都避而不谈。找到扬州市财政局企业处的负责人,回答是“不知道,不好回答。”

  此外,“第一次改制”协议还规定,高邮医药职工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随资产转由扬州市医药总公司管理。转让后,扬州总公司将与被接受录用的全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高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险种办理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这两条也未履行。

  这些情况都说明,高邮医药企业的产权关系、企业的性质和职工的身份等,实际并没有发生改变。

  第二次改制:“公钱”变成了“私钱”

  改制方案中,有一些侵害职工利益的条款,完全由公司一方说了算

  2002年5月,扬州医药总公司改制为民营的股份制企业———扬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0月,扬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定了对高邮医药进行“第二次改制”的方案,欲将其从国有企业变为民营企业。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扬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称,对高邮医药的“第二次改制”,是在集团公司自身改制为民营企业、公有资本已全部退出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股权的转让,与职工没有什么关系。

  而高邮医药的职工认为,高邮医药的第一次改制就很不规范,第二次改制不仅默认了很不规范的现实,还得寸进尺,要改变高邮医药的国有性质。这很难服人!

  还有职工说,改制必须尊重职工意愿,剥夺职工起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职工绝不能接受!

  有职工告诉记者,扬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拟定的高邮医药第二次改制方案中,有一些侵害高邮医药职工利益的条款。比如,“改制方案”称:“本次改制已无法从已上缴的国有资产中提取身份置换准备金。”实际上,在第一次改制的协议中已明确指出:“考虑到乙方(扬州医药总公司)须接收高邮市公司的全部职工,故以上各项出让价计人民币300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买断。”不能提取身份置换金,意味着历史将被割断,职工的利益将受到严重侵害。当年协议中的“考虑”,竟成了一句空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岂能如此霸道地由一方说了算?

  从高邮医药的遭遇可以看到扬州医药总公司近年来的“重大举措”。据了解,2001年5月以来,扬州医药公司先后“吃”进了高邮、宝应、邗江、姜堰、兴化、江都以及扬州市广陵等国有医药公司,如此庞大的“联合舰队”,国有净资产最后仅被计算为429.5万元。这些钱,先是从大钱变成了小钱,2002年5月扬州医药总公司改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后,这些钱就又从“公钱”变成了“私钱”。

  进货价格、职工收入:分别由低变高、由高变低

  “第二次改制”,在职工们的强烈反对下,被暂时搁置了下来

  第一次改制后,扬州医药总公司规定,以前高邮医药总经销、总代理的100个左右品种的药品必须从扬州公司进货。一名销售人员举例说,南京先声药业公司生产的一种镇痛药———英太青(双氯酚酸钠),市场价是15元左右,而从扬州公司进货却要18元至19元。去年,高邮医药从扬州公司进了2000多万元类似的冤枉货,同样的厂家生产的同样的药品,扬州公司给出的价格却比市场价高出3—5个百分点。以4个百分点计,高邮医药一年就损失80万元。一名职工气愤地说,这哪里是在搞市场经济啊,分明是强买强卖!

  再看职工收入。高邮医药所属一家药店的职工告诉记者,药店的销售和以前差不多,大家经常加班加点,2002年一季度还能拿到1200多元奖金,但到了2003年一季度,奖金只有300元。据公司的一些中层干部估算,改制后,高邮医药职工的年均收入大约下降了3000元左右。

  目前,高邮医药的“第二次改制”,在职工们的强烈反对下,被暂时搁置了下来。现在,职工们只有一个心愿,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自己的企业赎回来。然后,真正按照职工的心愿,选举自己的当家人。他们有信心,过去能够管理好这个企业,将来自己也一定能经营好这个企业!

  什么是规范的改制(链接)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遵照执行国资委2003年颁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从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管理层收购十个方面,作出了关于国企改制基本规范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的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规范,有系统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的。在现阶段,国企改制只有在各主要方面符合《意见》中的相应规定,才能被认为是规范的改制。与《意见》相违背的改制应被认定为是不规范的,必须予以纠正。

  (嘉文)

  如此改制不规范(专家点评)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高邮医药公司的改制至少存在三大问题:

  第一,转让交易的形式严重违规。“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是基本要求,而该公司第一次改制没有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便“由市政府作主”,以低于净资产总额近两倍的低价出售给另一家国企;第二次改制则继续暗箱操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成了“民营企业”。

  第二,转让交易中的定价方式严重违规。按照规定,资产评估是不可缺少的,并且还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该公司第一次转让虽有资产评估但未经产权交易市场、也未能说明为何会低于净资产总额如此之大的幅度,第二次转让则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援引上次转让的低定价作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职工合法权益被恶性侵犯。按照规定,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该公司两次改制,职工均不知情,第一次改制形成的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条款均未执行;第二次则干脆宣布“割断历史”没有身份置换金。

  由此可见,该公司的改制应认定为不规范的改制,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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