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职责缘何给央行 通过银行网络可发现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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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 08:59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再次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增加了“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职责。这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严堵“地下钱庄”和公职人员“腐败黑洞”的反洗钱职能缘何由公安部转由央行承担?专门成立的央行反洗钱局近期的工作重点可能会是什么?针对众多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 记者:反洗钱工作原来主要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来负责,这次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调整中新成立反洗钱局,您认为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对反洗钱越来越重视? 易宪容:反洗钱加大力度也是与我国近年洗钱犯罪案件增多息息相关。据了解,我国警方近两年共协助外国警方调查涉及洗钱犯罪线索70余起,涉及17个国家和地区,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而其中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转移赃款”行为,不在少数。为此,许多专家建议,反洗钱、打击赃款外逃的关键是未雨绸缪,犯罪分子刚有一些资金异动行为时,监管机构就能有效察觉。同时,目前全球都非常重视洗钱犯罪,我国也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合约,甚至包括金融反恐领域的合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反洗钱工作也愈发迫切。 记者:反洗钱职能从公安部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易宪容:公安部在反洗钱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相比较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方面专业化程度更高、获得信息也更及时。大多数洗钱犯罪非常隐秘,技术化手段非常高,不像盗窃、杀人那样很容易看到,这给公安部门破案也带来很大难度。 但是不管怎样,洗钱犯罪大多要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划转,或者取款后携带大量现金潜逃,这通过中国银行业比较完善的网络体系是完全可以发现的,银行业同时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当然,以后人行和公安部之间还是有许多合作之处的,中国人民银行拥有调查权限,如果对犯罪行为调查属实,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记者:在央行行长周小川新年上任之初,就连续签发了反洗钱的三大条例。有人形容,周行长这“三把火”,以立法的形式点燃了打击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战火”。那您认为,新成立的央行反洗钱局,近期又会有什么样的工作重点? 易宪容:央行从今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三大反洗钱条例,的确是“反洗钱”中的重拳出击。其中包括企业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个人账户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当日非现金交易,个人10万美元以上,企业5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交易等都在金融机构的监控之内。我想,央行反洗钱局成立后,除第一步的人员职责确定以外,工作中的一个“重头戏”应是将反洗钱三大规定落实到细处和实处,不漏掉各家商业银行的任何一笔可疑资金支取。同时,与国际相关机构协商建立跨国反洗钱体系。据我所知,美国反恐怖主义事务协调员曾在今年2月份与我国进行了中美第三次反恐磋商及中美金融反恐工作组第二次磋商,而央行三项反洗钱法规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掐断恐怖活动的资金链。 新闻链接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四种洗钱方式: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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