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昨天,新近出台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已能够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外汇保险。专家认为,新业务为国内保险公司开辟了走出国门的通道,更多的保险公司将寻求与国外公司结盟。
投保人获更多选择机会
《暂行规定》明确,今后境内企业对于进出口运输途中的货物、我国的飞机和卫星、引进外资建设的水电或能源工程等的财产损失,我国居民个人对于自身在境外旅游、留学、商务考察等的人身意外伤害,都可以向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外汇保险,并获得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外管局专家认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境内企业和个人在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帮助其规避风险,并提高保险经营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指出,投保人将面临更多的选择。
海外结盟延伸服务臂膀
郝演苏认为,外汇保单的售出必然引发境外查勘、理赔等问题。一旦投保人在境外出险,如果选择在境外就医,费用大的话,不可避免地需要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垫付。而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大多没有海外分支机构,上述问题只有依靠与国外保险公司建立网络合作关系来解决。
据记者了解,平安保险、太平人寿等公司相继与国际SOS组织开展合作,中国人寿也与白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签署境外查勘理赔合作协议,但其中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长期的查勘、理赔等代理服务的很少。郝演苏认为,《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打开了海外结盟的大门。
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如允许客户在境外就医,保险公司将面临很大的风险。郝演苏指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境外就医、哪些机构出具的救治证明是可以信任的,有关这些,国内的保险公司都还没有一套明确的规定。”
“为了规避风险,必须对现行的旅游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否则就很难开通境外救治等业务,那么外汇保险的推出将没有实际意义。”
晨报记者 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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