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莉 实习生郦菁发自上海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将出台一项新的规定,对外资银行从中资银行借入人民币加以限制,以遏制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的主要来源。规定要求,外资银行与本国银行签订双边贷款协议(BLAs)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负债的40%。记者在向央行求证时,监管一司有关人员对此不置可否。但据业内人士透露,央行确有此意,但各方反应不一。
限制违规是出发点
据了解,国内一些中资和外资企业出口结汇时,擅自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存入外资银行国外分行的账户,再由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的分行付给企业人民币。这是中国结售汇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
记者就此咨询一家外资银行的国际业务主管,据这位主管介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并且在人民银行有人民币账户,企业的外汇放在纽约分行或上海分行没有什么区别。
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位官员发表个人意见认为,这是外资银行对国内政策规定的不同理解,央行的规定是,上述外汇应该调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但也有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为了限制外资银行在中国业务的迅猛发展。
外资银行略显平静
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末,已有158家外资银行落户中国,其中33家获准向跨国公司和合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这些银行大都不具备本土银行雄厚的资金基础和营业网点,因而在吸收存款上略逊一筹。他们的负债中有50%至80%是通过和中资银行签订双边贷款协议而拆借得来,用以弥补存贷之间的资金差额。
三井住友银行副行长徐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三井住友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来源一半以上来自向中国本地银行的同业拆借,央行此举将对银行未来发展造成较大的融资障碍。当记者问及他们的应对措施时,徐先生表示目前只能向央行反映实际情况,并希望央行给予合理解决。
而同一家银行的另一位业务经理严先生的态度则乐观得多。他认为,外资银行的负债同时还来自企业的存款,这一部分较为稳定。
退一步讲,中资银行目前手中握有大量居民存款无处可去,与其贷给信誉不好的企业,不如贷给外资银行。从长期看,外资银行还可以通过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和CD(大额存单)来筹资。
另外,汇丰等实力较强的外资银行承认与中资银行有业务上的往来,至于资金拆借则不便透露。
中资银行照章执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表示对此消息并不了解。该行的陆先生则说,工行主要只是在资金结算上与外资银行有些往来,而二者间同业拆借规模并不大。这或许是一种保守的说法。
但农业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单纯从利润的角度考虑,我们当然希望将资金贷给外资银行。央行如果出台此项规定,大有杀敌一千,自伤五百的可能。他还反问记者,在目前国有企业普遍低迷的状况下,我们的那么多资金,如果不贷给外资银行又将贷给谁呢?这的确是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国际金融报》(2002年07月23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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