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海涓
中国开出惩罚名单
昨天,国家外经贸部正式宣布: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程序规定,我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已经向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 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产品、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根据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协定”,一个国家实行经济保障措施后,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国家有权要求赔偿,在双方协商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受影响的国家可以带有惩罚性地提高关税。自2002年3月5日美国公布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以来,我国政府已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与美国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双边磋商,但至今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中国提出的中止减让产品清单会让一些美国商人心惊肉跳,因为美国出口货物中的部分废纸产品、大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开始对阵中国的钢铁。尽管如此,专家们还是认为,这使得坚硬的中美“钢铁官司”终于向前迈出了艰难的一步,更为重要的是此举确认了中国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讨回有关损失的权利。
昨天,同样受美国201保障措施影响的欧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提出成立世贸专家小组,以解决与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但这一要求遭到美国的反对。
为何要开出惩罚名单
今年3月21日,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正式启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美国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30%的关税”。根据美国商务部近期材料显示,美国认为全球有7个市场对其倾销建筑结构钢梁,其中就包括中国,因此中国和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一样,成为“201条款”的受害国。为此,我国在获知美国将启动“201条款”的消息后,马上成立了专门的应对小组赴美谈判,因为我国出口美国的钢产品占到了美国进口量的4%,谁都不愿意看到不符合双方利益的两败俱伤的结果,然而谈判最终却“谈崩了”。
按照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协定”,今年5月17日,我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在日内瓦向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解决贸易争端,不少专家认为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首次利用正式成员权利的“第一课”。而国外不少观察家则把中国递交清单的行动解读为“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中国,将要对美国实施惩罚性关税”。
进入此清单的产品要从美国出口到中国,将被“加征24%的附加关税”。中国估算,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然而专家们指出,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条款”违反了世贸组织有关协议。
为何要拿大豆“开刀”
在今年3月,朱基总理针对美国即将实施的“201条款”,曾谈到“大豆与钢材”的问题:“近年来,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大豆已经相当于中国大豆的年产量———1500万吨。当我们想采取转基因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时候———这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实行的办法,美国的领导人就来跟我们谈大豆的问题,说影响美国10亿美元的出口,你们要慎重一点儿。但是美国对中国出口的钢铁产品,却宣布要加税8%到30%,这样就影响了中国3.5亿美元的钢材没法向美国出口。”
据估算,“201条款”将在短期内给中国企业造成12亿美元的损失。所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我国将采取惩罚性关税,大幅度提高在美国农业出口中占很大比例的大豆关税,同时提高关税的产品还有废纸产品和电动压缩机等。
会一直惩罚下去吗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室主任屠新泉认为,惩罚性关税何时会结束将取决于世贸组织的调节,但是经济活动有时并不是脱离政治背景而独立存在的,有时也会受到政治形势的影响,现在美国正在进行中期选举,“201条款”的出台无疑会使共和党争取到更多的钢铁从业者的选票。当然实行惩罚性关税的最终结果就是贸易双方的两败俱伤,相信这样的结果不是贸易双方想看到的,也并非双方的最终目的。目前,欧盟、日本、瑞士等也已经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就钢铁贸易纠纷向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清单。
昨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就钢铁贸易争端举行了会议,尽管欧盟要求成立欧美双边钢铁争端审议3人专家小组的要求遭到了美国的反对,然而欧盟发言人表示,欧盟将在下一次会议上再次提出这项要求。如果该要求被批准的话,世贸组织将成立3人专家小组对此案进行调查,并在随后的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至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如果对于报告内容不满的话,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30天内通过,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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