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淮
当前在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讨论中,人们对“起征点”定多高的问题有颇多分歧。其实,分歧的核心并不在具体的免征额多少,而在于该不该向中低收入的工薪人员征税。
个人所得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公平税。这在各国皆然,包括市场经济发达的国 家。但在我国,由于社会经济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个税”还承担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性职能,这就是调整个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熟悉的观念是“国家养活人民”。那时对涨工资的通行解释是“国家”拿出了多少钱。其实,这是一种被颠倒了的社会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应当还这种被颠倒的经济关系以本来面目。这个“本来面目”就是“人民养活政府”。“个税”就是将“人民养活政府”这样一个基本经济关系直接显现出来的工具。我国的“个税”调整必须从这样一个重大的改革目标出发。
“个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规定“起征点”,或叫“免征额”;二是实行累进税率。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两点不能简化为不对中低收入者征税和只对高收入者征税。
首先,“免征额”以下的收入部分不等于不在“个税”征收范围。在真正的税赋意义上,所谓“起征点”或“免征额”以下的收入部分并非是不征税,而只是适用税率是零。人们很容易理解,零税率不等于没有税率。
其次,适用“零税率”的收入标准只能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等保持平衡。税赋不是一种交易行为,不适用于“等价交换”及“竞争”等市场原则。因此,涉及“免除”赋税义务也只能主要和不适用于“等价交换”、“竞争”等市场原则的收入标准挂钩,例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而不应和平均工资挂钩。因为“免征”是一种政府、财政的经济行为,带有社会救助的含义。当前很多人指出,“个税”的“起征点”应当依照纳税者的赡养负担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个意见是非常合理的。但这个原则恰好只能在“免征额”与社会救助标准挂钩,而不是和平均工资挂钩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当然,与“社会救助”标准挂钩并非是以此为限。根据国际经验,一方面,“起征点”或“免征额”普遍要比社会救助标准高出一个相当的距离;但另一方面,收入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或偏下一些的人群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在任何国家,工薪阶层都是大多数。一个显然的道理是,如果把大多数人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人民养活政府”的经济关系是建立不起来的。
注: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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