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针对“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得收入难以难控等问题,制定下述计税办法:
(1)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3%的预扣率全额计税并预扣税款。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的税款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到代扣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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