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个人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按照填开完税凭证时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进行折算。如果依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税款时,对已按月或次预缴了税款的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只对应当补缴税款的部分所得按照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结算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1:某合资企业的外籍个人97年12月工资、薪金4000美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先按照1997年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1997年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1:8.34000�8.3=33200元
(2)应纳税额=(33200-4000)×25%-1375=5925(元)
例2:某合资企业的一名外籍个人97年的工资、薪金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97年12月份发的5000元港币奖金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他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97年12月31日港币对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97年12月31日港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1:1.2
5000港币×1.2=6000元
(2)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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