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了一定的减税照顾。即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额超过了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的部分还要依法纳税。
例如:李某获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全部捐给福利院。按现行税法规定李某要先申
(1)先计算李某10000元酬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1-20%)=8000(元);
(2)允许免征税款金额8000×30%=2400(元);
(3)李某应缴纳的税款(劳务报酬适用20%的税率)(8000-2400)×20%=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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