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应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补缴应扣未扣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例:某企业97年4月份支付一名外聘人员技术服务费10000元,5月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月31日税务检查查出,企业当日补缴税款。应如何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8000(元)
(2)应纳税额=8000×20%=1600(元)
(3)从5月8日以后按日加收税额的2‰滞纳金,共计24天滞纳金额=1600×2‰×24=76.8(元)
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6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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