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额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基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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