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但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应该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
例1:刘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7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700+800)-1000=500(元)
(2)应纳税额=500×10%-25=25元
例2:李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甲企业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10元,乙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款35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1000=1800(元)
(2)应纳税额=1800×10%-25=155(元)
(3)应补交税款=155-(10+35)=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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