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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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9: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运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2.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1至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融资进行监督。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承销证券; (9)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1)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更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监督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的资信级别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对于本基金开立在其他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内的实有资金因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4. 估值错误处理与责任界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 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估值错误,从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支付赔偿金后,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过错,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追索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D)由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有追偿的权利; E)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追偿。 F)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有误,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G)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与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复核时间与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和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可以按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 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相关链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