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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20:11 证券时报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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