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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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20:11 证券时报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96-1999年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1999-2004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2004年至今中国华
Lawrence David Haber先生:董事,硕士。1979-1983年所罗门兄弟经理。1983-2004年美林公司首席财务官。2004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全球首席财务官。 Marcus Angell Lane Everard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90-1998年瑞士信贷金融产品部,常驻伦敦董事总经理。1998-2001年CSFB,常驻伦敦和香港董事总经理。2001年至今私人投资者,常驻香港和日本。 高明女士:董事,硕士。1999-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助理。2001-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至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徐志宏先生:董事,博士。2000-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1-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资金营运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1994-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陈克儒先生:监事长,学士。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成员、人事部总经理。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1998-2005年任中共中国工商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党委委员。 Andrew McKinnon先生:监事,学士。1988-1995年 County NatWest Group,历任County NatWest Austr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董事,后任伦敦NatWest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董事兼英国股本部主管。1995-2005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执行官,CSAM全球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5年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计处处长。2002-2005年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兼监察室副主任。 赵丽娟女士:监事,学士。1997-2005年,工作于山西省财政厅后勤中心,任办公室副主任。 朱辉毅先生:监事,硕士。1996-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1998-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运作中心。2002-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委托资产处。2003-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行长助理。2004-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QFII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晖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硕士。1998-2004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债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高级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2004-2005年,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博士。1994-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江晖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士。1998-2004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债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高级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2004-2005年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詹粤萍女士: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2--1994年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1994--1999年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办事处高级研究员(97至98年,在香港亚洲总部工作10个月)。1999--2004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4--2005年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姜云飞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9—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任交易室副处长,负责债券交易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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