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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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20:11 证券时报 |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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