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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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 20: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7、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一)场内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场内认购方式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场内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五)场内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为准。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8、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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