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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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十.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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