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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发售日期: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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