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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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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