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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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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