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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制作清算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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