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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为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结束,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代理人,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后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基金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其代销网点的柜台对以上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代理人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二: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上述继承、捐赠、强制执行指: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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