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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11: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八)认购费用”以及“(十)认购份数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与会计核算制度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28.其他重大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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