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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11: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投资或运作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6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登记结算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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