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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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利息收入、债券回购收入、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 本基金任何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亏损时,维持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相应减少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收益分配比例=[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以去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1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1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A.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对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若本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本条第1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售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当年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内容。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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