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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号文于2005年2月4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和代销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每一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7、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5 年3月28日到2005 年4月8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1,000元。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T+2日起计算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基金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持有人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为A、B两类。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始终少于5,000,000份或由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降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曾达到过5,000,000份,且其所持基金份额不少于500,000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升降级方式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购、申购、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达到5,000,000份的,即由A类持有人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B类持有人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500,000份,即由B类持有人降为A类。A、B两类基金份额的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A、B两类基金份额收益率不同,其它的权益均相同。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就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 基金募集失败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存续期间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若在解决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具体包括:

  1. 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成立日期:2004年5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联系电话:021 3879 4999

  网址:www.51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若出现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方式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原则上在每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确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确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认购/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此后每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时单次赎回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任何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不应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0份,应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订上述申购与赎回的限制,但应提前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者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1日前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在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基金销售机构一般于T+2日内划向投资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有效申购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

  在投资人部分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在投资人全部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累积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或其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1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或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准备或采用估值或稍后进行估值;

  (4) 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以上第(七)款的第2、3项同样适用于本第(八)款。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前1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即确认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1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1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1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即确认成交的)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将收取转换费率补齐费用及相关手续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类型的转换

  本基金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升降级方式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购、申购、分配收益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达到5,000,000份的,即由A类持有人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B类持有人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500,000份,即由B类持有人降为A类。A、B两类基金份额的区别在于适用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A、B两类基金份额收益率不同,其它的权益均相同。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遗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 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该确认一般情况下应在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

  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基金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转出成功后,一般情况下转托管份额可于T+1日在转入方网点办理转入手续,基金投资者可于T+3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未结转部分收益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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