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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指引 基金公司应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9:24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李巧宁)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指引》明确,基金公司应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依照《指引》,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项目包括五大类,即公司治理、投资管理、营销与销售、后台运营管理和人力资源。《指引》又将上述五大类监察稽核项目分别进行了细分。比如,在投资管理项下,又包含授权与决策、交易的执行、关联交易管理若干子项目,基金公司须逐项在监察稽核报告中如实反映。

  《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基金公司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对监察稽核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证监会指出,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在监察稽核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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