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设基金公司 具体审批将很快进入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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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7:1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于2月20日正式出台并施行。《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他类型的基金。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做出具体规定,购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试点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央行有关负责人说,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由于在这种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风险。 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因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数都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专门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相关专题: 办法全文: 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