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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迪: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应做好风险控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16:07 新浪财经

  商业银行通过发起或参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基金业务,无论是对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商业银行应当格外重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环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应建立“防火墙”,做到严格的风险隔离。银行业务和基 金业务在国内金融市场中的分工和作用有所不同,商业银行在设立基金公司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技术支持中的优势,但在具体的业务上,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保持银行业务和基金业务在人员、技术系统、信息沟通、办公场地等方面的相对隔离。

  其次,商业银行不得兼任同一基金的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商业银行在传统的基金业务中一直充当基金托管人的角色。而目前,监管制度要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履行各自职责的做法,本身就是为了增强基金运作的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基金法也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实体。将来,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后,如果由该银行担任基金公司的托管人,则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具备共同利益而引发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因此,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不能作为该基金公司的托管人,而应由其他商业银行担任。

  此外,为有效规避风险,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应以债券型基金为主。由于国内股票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和风险控制工具发展缓慢,基金公司的投资绩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商业银行进入这一领域的初期,应以风险相对较低的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加快低风险基金产品的开发,通过投资国债、次级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来吸引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储蓄资金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在时机相对成熟时,再适当推出股票型基金产品。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应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保证基金业务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作者:赵迪,就职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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