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部委联手公布相关办法 银行号基金公司起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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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5: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北京消息 从现在起,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自此,资本市场将新增一支强大的资金力量。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昨天联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
根据该办法,申请投资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先向中国银监会报送材料并同时抄送央行,经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的监管意见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由证监会最终审批。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公司。 关于银行号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并且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不得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办法规定,银行号基金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证监会依法对银行号基金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号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有关人士表示,为尽快推动银行号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并根据试点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号基金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据介绍,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递交了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上海证券报记者 薛莉 相关专题: 办法全文: 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