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即将在创业板上市的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及其生产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的专利权及其公司产品特有名称。新大新材的晶硅片切割刃料与河南醒狮的“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备案标准十分相似,且其产品名称“晶硅片切割刃料”涉嫌抄袭、仿冒河南醒狮独创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专用名称“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评论] [股吧] [招股说明书下载] [举报材料下载]

调查

新大新材简介

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位于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是一家专业从事太阳能晶硅片、半导体线切割刃料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公司是中国最大晶硅片切割刃制造商,2008年市场占有率达27%,2009年产能约15000吨。

新大新材涉嫌侵犯专利权 各界专家点评 更多>>

“虚幻”的专利技术 被告上法庭

新大新材的晶硅片切割刃料与河南醒狮的“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备案标准十分相似,且其产品名称“晶硅片切割刃料”涉嫌抄袭、仿冒河南醒狮独创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专用名称“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
  新大新材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硅晶片切割的刃料”产品的描述是,“该产品是以碳化硅为原材料,通过一系列加工形成的高纯度、超精细的碳化硅微粉”、“晶硅片切割刃料是碳化硅粉体材料的一种新的应用,作为高端、专用产品,主要应用于太阳能晶硅片、半导体晶圆片、压电晶体、光学镜片的切割、研磨和抛光。”
  目前河南醒狮已将新大新材公司告上法庭,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司也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现在只等开庭,但开庭具体日期还未定下来。

新大新材回应外界质疑:纯属造谣

新大新材一位人士表示,上述举报问题已经解决,经过调查后认为“纯属造谣”。

河南醒狮接连发布四封举报信

新大新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生产技术涉嫌侵犯了河南醒狮公司的专利权及产品特有名称;新大新材公司实属国家限制的“高污染、高耗能、高资源消耗”的企业,严重隐瞒了其事实上的环境问题和环保风险;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关联重度污染企业以及宋贺臣(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姜维海(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别担任该重污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从业经历问题。

皮海洲:凭法院受理新大新材侵权案 应暂停上市

既然法院已经对与河南醒狮的诉讼立案,凭借这一点,按照相关规定,就应该暂停新大新材的上市。 他指出,如果举报真实,意味着确实侵权了,就说明公司有问题,是公司的重大事项,会对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况且从举报内容看,能够证实新大新材属于高污染企业的话,允许这样的企业上市的话,那么创业板就成为了垃圾板。

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造假属实 新大新材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我们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新大新材公司只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技术方案和醒狮公司的专利技术有些相似,无法以此认定新大新材在生产经营中未经醒狮公司许可,使用了醒狮公司的专利技术。如果醒狮公司不能收集新大新材在生产经营中采用与醒狮公司专利权相同技术的进行生产的证据,仅依据招股说明书的描述,很难认定新大新材构成侵犯醒狮公司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招股说明书造假属实,按照相关规定,过会就不应该顺利通过。即使通过了,能够上市,上市后虚假陈述行为一经查实,证监会也应按照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对其进行查处。如果因此产生了股价波动给股民带来损失,上市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大新材低价让股犒赏引资上市功臣 更多>>

  • 南海成长1000万元购13.1842万元出资额
  • 2007年11月,崔晓路不负所托,协助公司引进投资者红树创投和南海成长。增资价以2008年的预期净利润5000万元作为定价基础,按8.3倍市盈率确定。2007年11月,南海成长、红树创投分别认购出资额13.1842万元,认购价均为1000万元。
  • 崔晓路1000万购25.05万元出资额
  • 新大新材的股东王风书以1000万元向崔晓路转让25.05万元出资额。新大新材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崔晓路的持股数定格为473.8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51%。
  • 季方印按票面原值受让36.9万元出资额
  • 另一自然人季方印受让原股东的36.9万元出资额,转让价格按票面原值,仅为同期PE认购价的约1/76。新大新材表示,2007年5月,公司确立IPO目标后,聘请曾参与过白鸽股份上市的季方印主持上市工作,对方加盟后达成原值转让股权的共识。改制后,季方印持有698.25万股,占发行前6.65%股权,为第四大股东。

董秘无暇应答新大新材的五大难题 更多>>

难题一:产品结构单一

公司拟募集资金建设年产8000吨半导体晶圆片切割用碳化硅专用刃料项目。而碳化硅是生产晶硅片切割刃料的重要原料,还是和现有的产品密切相关,怎么能谈的上改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难题二:业绩大幅跳跃 持续成长性不足

从新大新材的财务报表中看到,虽然公司的2008年的业绩较2007年有大幅的增长,但到了2009年,这种跳跃性性的增长势头并没有延续下来,而是“原地踏步”,使我们明白该公司没有能力保持业绩的高成长性。

难题三:大额政府补助增厚收益

2009年公司主要的非经常性收益除了公司转让子公司所得195万元的收益之外,其余主要来源于河南省政府的补助----871万元, 2008年、2007年公司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分别是438万元、576万元。

难题四:应收账款逐年递增 存货周转越来越慢

公司2009年的应收账款却比2008年多了1400多万元,而从财务报表所公布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存货周转率来看,2009年同比2008年都在大幅递减,应收账款周转率由2008年的13.87次降到了2009年的9.24次,存货周转率由2008年的10.02次降到了2009年的5.71次。

难题五:公司获取现金的能力值得怀疑

在2008年公司还有5826万元的情况下,2009年居然变成了负的3583万元,现金流净额大幅减少,除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大幅较少外,公司在2009年度的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大幅增加,在2009年营业收入降低的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为什么要大幅提高?

股民热议新大新材被起诉案

法院已受理新大新材涉嫌侵犯专利权案件

目前河南醒狮已将新大新材公司告上法庭,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司也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现在只等开庭,但开庭具体日期还未定下来。(点击查看大图)

举报信一:主营业务侵犯专利、产品特有名称

3月25日,河南醒狮向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举报,称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中“本公司主营业务为晶硅片切割刃料的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公司“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国家发明专利和产品的专有名称。
  举报主要内容:“刃料”是河南醒狮公司独有、发明的一种新材料名称,对于这种产品,目前国际国内仅有河南醒狮具有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以及专有原料,自主标准。且河南醒狮公司对该产品及其名称和技术、设备均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刃料”未经公司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实用、销售,更不能进行类似仿冒。
  为此对新大新公司侵犯公司专利权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决定立案审理。(点击查看大图)

http://i0.sinaimg.cn/cj/pc/2010-05-19/32/U4659P31T32D69127F651DT20100519102049.jpg
前车之鉴:苏州恒久
前车之鉴:苏州恒久

申请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结果显示,苏州恒久拥有的5项专利技术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下旬终止了专利权,终止原因为未缴年费。

举报信三:隐瞒第一、第二股东污点从业经历

新大新材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为姜维海,持股比例为22.56%。2005年河南省环保局等部门将郑州天际公司列为重点监控排污企业。
  举报称,天际公司是由宋贺臣和姜维海共同于2003年8月成立的企业,其公司地址与新大新材2008年搬迁开封前的住所同为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谷庄村。巧合的是,两家公司的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相互一致。(点击查看大图)

2006年,天际公司因为违法被郑州市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宋贺臣和姜维海三年之内不得在新大新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和董事。
  举报认为,新大新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重大污染问题,隐瞒了被河南郑州市政府进行重点环保监控的重大问题,隐瞒了企业上市环保一票否决的重大问题,同时隐瞒了两个企业之间密不可分的关联性问题,以及新大新材第一、第二股东的污点从业经历。
  涉嫌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天际公司和新大新材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举报信二:招股说明书隐瞒重大环保问题

4月28日,河南醒狮再次向证监会发出了举报信。
  举报信主要内容:在核心竞争优势描述中,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自主研发的实用新型专利——干式球磨分级设备可以在原料破碎后的粉磨过程中大大提高产品的成品率和产品质量。”
  对此,举报认为新大新材对核心竞争力的描述属于虚假陈述,此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引入3%以上的金属杂质,需要进行化学提纯。按照新大新材公司成品率提高到52%计算,每生产1吨成品产生15吨以上的含酸、铁、硫酸离子等工业废水。同时,产生48%的固体物无法使用而形成原料浪费。
  在核心竞争优势描述中,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自主研发的实用新型专利——干式球磨分级设备可以在原料破碎后的粉磨过程中大大提高产品的成品率和产品质量”。
  对此,举报认为新大新材对核心竞争力的描述属于虚假陈述。按照新大新材公司成品率提高到52%计算,每生产1吨成品产生15吨以上的含酸、铁、硫酸离子等工业废水。同时,产生48%的固体物无法使用而形成原料浪费。(点击查看大图)

污染类企业上市规定
污染类企业上市规定

证监会发出通知: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举报信四:法院已经受理诉讼

致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
  在此情况下,我们不得不直接向尚主席进行第4次直接举报。主要事实如下:
  一、新大新公司侵犯我司发明专利权问题,我司已经依法提起法律诉讼,向新大新公司提出巨额索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5月5日立案。新大新公司和证监会应该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发行审核批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之规定进行办理。但是新大新公司的保荐人却对外宣称将于2010年5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企图强行闯关。
  二、新大新公司成立之初的工商注册和历史沿革相关材料已证实该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事实,以及该公司掩盖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监控高污染企业的事实,通过不良中介机构的所谓包装,篡改新兴行业的发展历史,把自己打扮成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新兴行业的先驱者,全面的误导投资人,如这样的企业上市将给创业板带来极大的隐患,对创业板的声誉是致命的打击。在今天中央下决心推进节能减排、加大环境保护的核查力度,全面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严峻形势之下,创业板让这样的企业上市无疑是与中央的工作要求、国家的战略发展相违背。创业板理应在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方面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因此我们恳切要求中国证监会重视我们连续实名举报,实行独立核查,派员到我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将造假、污染企业清除出创业板,保证创业板健康发展。我们愿全力配合调配核实工作。 如此次举报仍无结果,新大新公司如其所称在5月20日于深圳创业板上市,我们将秉持中国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坚定信念同资本市场上一切违规、违法的恶势力斗争到底,不排除必要时对证券监管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资料: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专利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