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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随地吐痰陋习:补道德约束与惩戒法制之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6:07 中评网

  4月30日、5月1日,《北京年报》先后发表了董纬先生的一封信以及许多热心市民的支招,内心深有感触。确实,小小的一口痰,可能在空气中导致病菌的迷漫与扩散,仿如人为制造的一颗小型生物炸弹。因此,就公共卫生的角度而言,随地吐痰是对公众健康十分有害的不良行为,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

  正是其为害社会,人们才会在道德层面上对此种行为嗤之以鼻,进而在法律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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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规制和惩戒。道德和法律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社会行为规范,借助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它们向公众传达了其内含的关于什么当为、什么不当为的理念。而前者主要以社会舆论作为工具,谴责违规行为、让逆社会规范而行者蒙受耻辱,期望唤起其羞耻之心、以绝再犯。后者则以强制性制裁(最常见的是金钱罚)作为工具,不仅谴责违法者,更是让其蒙受经济的损失,以达惩前毖后的功效。 从目前热心市民的支招看,无外乎在道德与法律的两个层面上。提倡人们在外出时带上纸巾或者随身携带小塑料袋,显然是希望人们都能够从道德良知出发,主动、积极地解除随地吐痰之恶习。而强调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的,无非寄托于法律机制,相信只要国家机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其自当销声匿迹。

  可是,有一种现象,似乎值得在我们支招的时候进行深思。记得儿时的时候,禁止随地吐痰已经成为一种道德要求被倡行,而随地吐痰也可能会在某些地方受到臂带红袖箍的人的罚款(法律机制运行的表现)。然而,直到现在,为什么不随地吐痰依然是倡而不能行?为什么随地吐痰依然是罚而不能止?

  对此的回答,只能是:道德与法律并非是万能的紧箍咒,它们有内在的、不可轻易克服的功能缺陷。假如从经济学意义上去观察人们的行为习惯,我们通常会说,人是一个经济动物,趋利避害乃其天性。无论是自觉的、有意识的、深思熟虑的,还是本能的、下意识的、瞬时转念的,从事某个行为可能带来的利与害,人们一般都会在心中打个小九九。 就随地吐痰行为而言,尽管道德和法律都是反对它的,可是,当一口浓痰涌上喉头、不吐不快的时候,有的人就会把便利放在羞耻的上面,一吐了之,而不顾道德的禁忌,有的人就会在周围没有城管监察人员的时候,求得一时的爽快,而规避法律的制裁。当然,也有人是具备道德羞耻感的,但也会在周边无人的时候,悄悄地吐了(在此意义上,道德羞耻感和道德良知是两回事,后者比前者更具内在的自制)。这些市面上常见的行为,你可以对其皱眉头、鄙视之,但不能不承认它是更加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换言之,当道德与法律给人施加的成本非常小甚至是零成本的情况下,要杜绝甚或大幅度减少有些人违反这些社会规范的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由此推论,提倡人们自带纸巾甚至小塑料袋,在道德层面上或许会为某些人所接受,但更多的人恐怕不会那么麻烦自己。何况,把痰吐在塑料袋里,提着塑料袋在街上走也似乎不太雅吧?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我们加大道德的约束力度和法律的惩戒力度,在这两个方面给人的行为施加更大的成本,就可以杜绝、至少是大量减少随地吐痰现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道德和法律的运作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这些成本无论由个人承担还是由纳税人普遍承担,都是不现实的。道德依赖于社会舆论,而社会舆论则是由一个个普通人的言论构成的。可是,试问:当某个人在那里随地吐痰的时候,有多少人会去谴责吐痰者呢?或者因为自己有事在身、无暇顾及,或者觉得不必多管闲事,或者还担心被吐痰者痛骂一顿、惹得一身臊,不管什么心态,形成社会舆论所需要的成本,对于个体的人而言,似乎显得比较大。 再看一下法律。法律往往以惩戒违法者作为杜绝后效的手段,可是,凡需要施加惩戒的地方,必需要有施加惩戒的队伍。加大惩罚力度,仅仅提升金钱罚的额度,而没有足够的人力去监察、施罚,只能起到微乎其微的作用。然而,想像一下:在一个城市里,需要多少城管监察人员,才能有效地去执行禁止随地吐痰的法律呢?唯一的景象就是:满大街的大盖帽。我们普通纳税人,不仅在财力上不愿意负担这样的执法成本,更在眼球上不愿意承受如此的执法景观。 难道对随地吐痰的现象,只能听之任之、由其为所欲为了吗?我想,任何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希望完全杜绝,只会是一种奢望。所以,“根除”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理智地以经济学的眼光看待之,我们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二十多年以前,在大街上很少看到如此多的公共废物箱,垃圾随地扔的现象比起现在要多得多。如今,我们不妨也在每个废物箱旁边设置一个带盖的、可以即踩即开的公共痰盂,并由负责公共卫生的环卫人员每天清洁。确实,这也是需要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中拨出部分资金的。但是,一则,这样的市政工程想必为多数人所欢迎;二则,其成本比增加执法队伍的成本要少得多;三则,那些确实有痰欲一吐为快的人,可以忍受短暂的不便、多走几步路,就能够解决问题。如此,随地吐痰的现象,或许会大大减少。 再进一步而言,当今的政府为公共福利计,应不限于以惩戒为主的“治安行政”、“警察行政”,而应施用多种合理的、有效的、又经济的手段,包括提供各种公共设施,此即为与治安行政、警察行政并列的“供给行政”、“福利行政”。联想到防治非典,采取隔离措施以阻交叉感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对违法者实施惩罚等,是政府施政的一个方面;但是,设立防治基金、为贫困的患病者提供无偿的医疗救助等,则是其另外一面。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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