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限治之五:《行政许可法》的缺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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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 20:09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法悟 / 北京报道 ——访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 《行政许可法》于日前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被列入修订清单。那么《行政许可法》是否也有缺陷?我国行政法
《中国经济周刊》:《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起草至今,历经8年才正式实施,为何如此艰难? 毛寿龙:因为这是从法律高度对政府行政审批权力的一次限定,是对行政许可权力的一种约束,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审批制度还有相当的惯性,要在短期之内对此进行改革,尤其是从法律上彻底自我革命,这本身就不容易。而且,从程序上来看,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基本上还是属于行政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缺乏辩论程序,带有较强的执政领导意志的色彩,虽然领导人有意推进行政许可法,但在行政系统内部阻力比较大的情况下领导人的力量也比较有限,这样行政许可法出台就遇到了一些阻力。推动行政许可法出台的核心动力是行政审批领域的腐败问题。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行政许可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推上了前台。当然,反腐败意味着利益结构的调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往往意味着不同利益的较量,自然也会遇到不小的阻力。 《中国经济周刊》:有人说《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具有前瞻性的较为超前的法律,您如何评价这种说法,果真如此的话,主要体现在哪里? 毛寿龙:说一部法律超前本身,就值得商榷。看似好话,实则可能是笑话。因为法律应该追求其稳定性、长久性和实用性,而不是临时性或者超前性。因此,超前的法律并不一定是好法律。不过,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这部法律还是比较及时的,质量也是比较高的。说它超前或许是因为这是我国第一部也世界上第一部以单行法形式出台的行政许可法,或者说有利于未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可以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奠定基础。不过,在我看来,制定行政许可法,实际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件事,其原因是现行宪法和政府组织法,对于政府行为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和限定,行政许可法在很多方面弥补了这一缺陷。另外,这一法律的出台,也是因为行政审批权力设定和运作缺乏规范,腐败问题严重,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反腐败。由于这些原因,行政许可法往往具有临时性痕迹,有些规定并不超前。实际上,有些地方甚至是落后。 《中国经济周刊》:如果说落后,或者缺陷,主要体现在哪方面? 毛寿龙:行政许可法本应明确分权,肯定最近20多年来的分权化改革成果,但从条文上看,比较集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过于集中中央,集中于上级,这似乎更为现实或实用,如有利于反腐败,但从长远来看,很难说是超前。有些概念较为模糊,比如设定行政许可的12-13条中,看似强调了自律自主机制,实际上有些模棱两可,很容易被行政机关随意解释,在实践中会有很大的争议,这很难说是有效的法律原则。另外,该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与其他种种变相的行政许可权力之间的关系,很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了行政许可,却使得很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的形式出现。强调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等的规定,使该法的法律性弱化,规章性强化。又比如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仍属于“有罪推定”的法理逻辑,因为有罪无罪是司法机关确定的事情,而不是有罪了才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是惩罚机关,而是审判机关。再说,因为反腐而立法的初衷,也不符合该法的本位用意,显得有些大材小用,没有立足长远。 《中国经济周刊》: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是否完善?如果还缺的话,还缺哪些法律? 毛寿龙:应该说,行政类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但问题是普遍存在内在缺陷。这是最不健全的地方。《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不具有可诉讼性,缺乏违宪和违法审查机制,因而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公务员法》没有出台,只是《暂行条例》,规定不够,过于笼统和人为化。《行政程序法》还在起草当中。而行政机关的财政、决策、人事、组织、权责、职能等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在都还是空白,基本上靠行政指令和内部规章行事,短期性、随意性较强。《财政预算法》、《信息公开法》、《行政强制法》等也需修订。总体来说,立法和法律修订亟需引入辩论程序,减少行政色彩,加强立法、司法的独立性。 《中国经济周刊》系列文章: 推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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