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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护公民财产权
概述:审视我们国家目前金融业的情况,因为对公民的财产处置权尊重不够,导致了金融压抑的现象,从而使得民间金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平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宪法修订的宗旨,公民的财产权由拥有、使用、处置、收益四个方面组成,其中处置权和收益权是财产拥有人的重要的权利。
公民的财产处置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无偿的方式,比如他去消费,也可以表现为有偿的方式,比如他去投资,或者是把钱借给别人,将本求利,用他的本金来获得他的收益。比如他去存款,或者是购买有价证券、直接的股权投资和借贷。尽管这些活动也以合同的方式产生了融通资金功能,但是它的风险是自担的,并不涉及公众的利益。因而,我们应该充分尊重这种权利的运用。
金融中介的功能呢?不管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他们处置的都不是自己的钱,他们是社会公众融通资金的中介。比如银行和保险公司。
银行就是把公众的钱吸收来,然后通过自己把钱再放出去。保险公司就是向公众来推销保单,然后他集中了保费之后再运用出去。
在这个过程当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是金融活动的中介功能,公众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了银行和保险公司,成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这时他所承担的风险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倒闭的风险。
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运用,又把钱融通给需要资金的人,也就是说银行可以把资金贷给企业或者是需要用钱的个人,保险公司通过他的资金运用,也可以把钱投资到资本市场或者是在国外其实保险公司也可以做保单质押贷款,这样也可以通过他的直接投资或者是贷款的行为把钱融通到需要用钱的这一面去。
那么保险公司和银行在这当中就起到了存款人、保单购买人和资金运用人的一个中介的桥梁作用。所不同的是他在这里头做了债权、债务的转换,因而叫做间接融资。也就是投资人不直接面对用资人,而是投资人把钱交给了保险公司和银行。
证券公司也就是投资银行或者是信托投资公司,还有资产管理公司,他们是在筹集了众多人的资金之后,作为一个中介服务商,把这些资金直接用到了需要用钱人的一方,而他自己只是赚取一个服务的手续费用,这就叫直接融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因为金融中介的活动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各国都对金融机构的活动给予一定的监管。
我们不能够因为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需要监管,就把公民和企业个人的财产处置权也完全列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因而我这里提出的一个观点,就是一定要区分开居民个人和企业他的资金融通的功能,是融通的自己的钱还是融通的他人的钱。
如果是融通很多其它人的钱,那么他就是涉及到他是一个金融中介,他需要加以监管。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其实不需要对他进行监管。而我们应该对这样的一个财产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
审视我们国家目前金融业的情况,因为对公民的财产处置权尊重不够,导致了金融压抑的现象,特别是对公民以本求利的借贷行为没有给予充分的尊重,从而使得民间金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借贷应该说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贷出资金的一方是用自己的钱从事这一行为,用合同法约束双方的行为就可以了。借贷是一种暂时让度资金使用的行为,并且事先约定这种资金使用的期限和要获得的收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用合同约定。至于这种暂时的让度是基于信任,也就是信用放款,还是给予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还是以货坎或者资金的形式分期偿还,都不会对借贷这种法律关系产生实质的影响。
这就是说,一个公民如果拿自己的钱去放贷的话,不管他用什么样的形式来放贷,我们都应该尊重他的这种自主权。因而,我认为只要公民或法人是用自己的钱从事借贷活动,上述各种行为均不应该受到限制。如果公民或法人通过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信贷业务,则应该受到管理。我多次说过这样一句话,玩自己的钱应该给他以充分的自由;玩别人的钱,应该加以监管。就是这样一种意思。
最近人民银行也在呼吁要制定《放贷人条例》,而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推动发出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这种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出于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尊重。按此原则规范社会借贷行为,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资金的可获得性,也有利于民间金融行为走向规范,减少犯罪的行为。
我们知道在民间借贷当中,由于它的合同不能够完全的得到法律的保护,经常有的时候为了催讨债务,会采取一些非常不正当的行为。但是如果我们允许公民能够合法地借出资金,他们愿意以借贷谋生,可以凭自己的资金建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那么他的合同就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这样就会减少很多犯罪的行为。
出于这样的一种理念,玩自己的钱可以不受监管,玩他人的钱要加以监管。出于这样一种理念,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当中严格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这就是为了防止变相地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大家知道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是50个,如果是股份公司就是200个人以下,然后还严格限制了外援融资的个数。
外援融资就是这个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去批发资金,这个管理办法当中写到了只能向两个金融机构去借资金。这个目的第一是为了防止它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就是机构存款。另一方面,因为是两个机构批发资金,就可以加强批发资金的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这个管理办法也严格地限制了融资的比例,就是为了把小额贷款公司限制于一个普通的企业。
现在小额贷款管理公司的办法是只允许它向外融资的量不超过它资本金的50%。人民银行上报的放贷人条例的融资量第一年是不超过资本金的50%,第二年可以达到资本金的100%,第三年如果经营得好,可以达到资本金的两倍。也就是说一个普通的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时候是要求自有资本金是30%,其实银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企业来对待的。
如果要是能够区分开居民、企业的这种个人的财产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的界限,对于解放民间金融,把民间金融引向一个合法、合规的渠道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