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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财:第三方机制与长三角协调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17:10 文汇报

  钟祥财

  ●对长三角来说,在现有的行政格局下,通过建立和发挥第三方机制,使区域内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的市场竞争更加规范有序,进而实现可持续的协调发展,既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又能够收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整体效益

  ●应该看到,在发挥第三方机制方面,长三角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长三角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还存在一系列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行业协会“官办”、“半官办”的现象比较普遍,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充分,跨省市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减缓了长三角协调发展的总体进程

  ●可以考虑设立长三角协调发展的非行政机构,主要行使跨省市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职能。这一机构可拥有相对独立性,在目前阶段,可考虑各行政部门委派代表参加,以后可逐渐减少,最终成为纯民间的专家咨询机构。就目前而言,可以就长三角的立法合作、环境治理、社会保障、资质认证、行业管理等问题展开工作

  目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已经由经济发展迈入到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协调发展的新阶段,这就要求我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考察思索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实现率先发展具有全局性意义。要实现率先发展,除了坚决服从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在思想上、行动上把促进长三角协调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还需要在理论上和体制上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例如,在促进长三角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上,如果仍然局限在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单一抉择上,好办法就不会很多,而引入现代社会的第三方机制,很可能一着妙棋,满盘皆活。

  早在2004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就明确表示:政府该管的事情,必须真正管好,不能出现“管理真空”;政府不该管的事情,要下决心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他再次指出:要加快政企分开,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长三角来说,在现有的行政格局下,通过建立和发挥第三方机制,使区域内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的市场竞争更加规范有序,进而实现可持续的协调发展,既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又能够收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整体效益。

  所谓第三方机制,与国际上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既有重合(如行业组织),又有差异(如中介机构具有企业属性)。它是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以专业性和独立性为自身特点,对社会运行具有参与、协调和制约作用的有效机制。

  首先,健全的第三方机制是现代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一,它的自律功能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它的中介定位又能快捷反映市场信息和企业需求,凭借自身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利益超脱性,它可以公正有效地制约、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

  其次,在长三角协调发展中引入第三方机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并为长三角未来的制度创新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强劲的动力。制度创新是一个过程,新的制度因素总是先在微观的层面出现,它需要有中观层面的发现机制,经过比较和筛选,然后在宏观范围得到认同和被加以推广实施。

  第三,建立和健全第三方机制,是在现有行政体制的约束条件下,打破长三角合作“瓶颈”的可行途径。现在,长三角的社会经济合作已经从技术、资金、人力、资源等要素领域扩大到制度领域,区域制度合作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套用,在行政区划对市场经济仍有诸多制约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机制可以收到理论探索、局部试点、制度整合、示范推广等多重效用。

  最后,在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市场开放、社会管理等问题上,第三方机制具有独特的协调功能,这方面已经有欧盟、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做法。而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未来关系中,第三方机制的作用空间也不可忽视。

  应该看到,在发挥第三方机制方面,长三角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浙江省义乌市小商品市场中的中介组织,温州市的行业协会,浙江省的农业产业协会,他们的案例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又如,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上海的电力行业协会、木材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纸业行业协会、通信广播电视行业协会、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咨询行业协会等组织既重视法规的制定实施,又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解决企业困难发挥了独特的“第三方优势”。在区域范围内,二省一市的市政协会的合作关系从2003年上半年进行酝酿,2003年下半年到2005年正式起步,到2006年进入发展阶段,在信息、技术、人才和异地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另一方面,长三角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还存在一系列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就行业协会而言,“官办”、“半官办”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少行业协会的行政编制、干部选配、活动经费等依赖于政府部门,常常是行政机构和行业协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充分,真正具有公信力的法律、会计、咨询事务所为数不多。有些准中介机构(如产权市场),行使着监督、仲裁、公证等权力,却与交易的某一方有直接的隶属关系。而在长三角地区,跨省市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以至于政府的战略决策很难“落地”,企业的创新设想无法操作,区域的资源优势未能互补,减缓了长三角协调发展的总体进程。

  为此,可以考虑设立长三角协调发展的非行政机构,主要行使跨省市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职能。这一机构可拥有相对独立性,其成员主要由长三角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推举产生。在目前阶段,可考虑各行政部门委派代表参加,以后可逐渐减少,最终成为纯民间的专家咨询机构。其工作主要是:一、对长三角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向政府部门提出独立的建议;二、依照章程对长三角内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管理,并根据新的情况补充修订行业制度;三、随着长三角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调整自身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就目前而言,可以就长三角的立法合作、环境治理、社会保障、资质认证、行业管理等问题展开工作。

  (作者为致公党中央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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