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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14日 09:00 江淮晨报
编者按: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会列入一些不平等的内容。而作为消费者的市民通常也会因为“有约在先”,不敢怀疑这些条款是否公正、合法。另外,由于一些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是公用事业等垄断企业,消费者甚至会“有冤无处伸”,弄得很受伤。本报今日起推出《直击市民生活中的“不平等”》系列报道,就是要告诉消费者:有些格式条款是值得商榷的! 合肥市中市区的方女士这几天很烦,元宵节那天她在一家商场发现一套打七折的西装很适合儿子穿,于是就买了一套。回来后,儿子一穿,发现肩膀太窄、腰身太大。方女士带着西装去商场换,但商场工作人员告诉她,商场有规定,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几经交涉无果,方女士只能拿着那套西装叹气。 在省城一些商场,都有白纸黑字明确作了规定,“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走访中,记者也了解到,许多消费者似乎已经基本认同了商家这一以毋庸置疑的语气作出的规定,往往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法退换时,还怨怪自己当时购买时看得不够仔细。一位经济学专家指出,不退不换事实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态度。商家将商品打折或者是作特价处理,某种程度上就已经说明该商品出现了或多或少的质量问题;或者说该商品的款式已经过时;最好的设想也应该是商家因种种原因急于将手中的商品脱手。但不管怎么说,“打折”也好、“特价”也好,商家出售的都是商品,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既然商家以正常价格出售的商品有退换的义务,那么打折和特价出售的商品也应该“享受”这种权利。 一位法律工作者则明确指出,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也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为了方便交易而制定的,有其积极意义。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作为经营者,当然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加之这些格式条款由自己制定,回旋余地很大,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时便致力于如何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因此,包括“打折”、“特价”不退不换在内的许多格式条款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作为消费者,有权说“不”!(本报记者 万毅 许烽城) 所属特殊专题: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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