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世贸多边贸易体制历来褒贬不一。实际上,维持这样的体制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使大多数国家有这么一个场所来讨论研究彼此在贸易问题上的分歧。个人或者企业也可以参与,但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政府。
误会一 制定贸易政策太牛B
实情是:WTO不参与成员方政府如何引导本地区的贸易政策,相反,它是一个成员导向型的机构,由所有成员方共同“操纵”的组织。
事实上:
WTO法规是各成员方政府之间达成的商议结果;
WTO法规是全体成员方宪法批准认可的;
WTO作出的决议一般是在所有的成员方中全部一致通过的。
换句话说,WTO作出的决议是商讨过的,负责任的,也是民主的。实际上,只有当人们把争端提交WTO并请求总理事会?由所有的成员方组成?出面调停时候,才是WTO对一个国家有直接影响的时候。一般,仲裁委员会采纳专家小组或民众的意见来仲裁是非。即使这样,仲裁的范围也是狭窄的:它仅是对某个成员方政府是否违反了WTO贸易协定的某个条款而作出的裁决和解释。政府既然作出了承诺,它就必须遵守。
在其它情况下,WTO并不对政府指手画脚要采取这样或实施那样的政策。WTO秘书处仅是给WTO及其成员方提供事务管理和技术上的服务。实际上,是WTO受托于各成员方国政府而非听命于某一个强国集团。
误会二 WTO惟利是图
实情是:世贸协定所有地条款都把经济发展的利益考虑了。WTO贸易协定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更加自由的贸易可推进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就此而言,谋利与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同时,发展中国家是否从中得到好处是WTO内一直有争议的话题,但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一点好处都没有得到。贸易协定中就包括许多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条款。比如说,可以宽限发展中国家有更长时间来实施协定中许多条款。少数极不发达国家可以享受特殊的差别待遇包括许多项目的免税。一般在协定中所不容许的保护行为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应用,例如政府给予的补贴。
误会三 WTO不惜一切代价的自由
实情是:WTO体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各成员方要降低贸易壁垒使贸易比现在更加自由地进行,从而使各成员方能更充分地发挥彼此的优势。
但是,贸易壁垒怎样降低到使成员方间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贸易往来却是另外一回事。成员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取决于他们乐意把贸易壁垒降到怎样的程度以及他们想从其它的贸易伙伴哪里得到什么样的回报。
WTO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给这些贸易协商谈判提供一个场所,同时也为成员方将本地区贸易开放到怎样的程度提供一些规则。写进协议中的这些条令容许贸易壁垒逐步降低以便国内企业能够做好相应的调整。世贸也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同时也清楚说明在什么时候以及怎样保护国内的企业。例如,不容许进口商实行不正当的低价倾销。由此表明WTO的宗旨是公平贸易。
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世贸体制的其它原则。例如:禁止差别性歧视待遇,保证稳定的,可预见的和透明的贸易环境。
误会四 WTO是环境保护杀手
实情是:许多条款都特别强调环境保护问题。
建立WTO的《马拉喀什协议》导言确立的目标中包括充分合理利用世界资源、可持续性发展和环境保护。WTO规则中有一系列条款用具体的术语对此作出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条款(如《日内瓦关税贸易总协定》中的第20款),这些条款允许各国采取行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除了主要原则以外,对于具体事项的具体协定也很关注环境问题,允许为保护环境提供补贴。WTO有关产品标准、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协议中都明确认可了环境保护的目标。
此外,这一体制及其法规有助于各成员更加高效、经济地分配稀有资源。例如,有些协议减少了工业和农业补贴,这就反过来减少了浪费性的过度生产。WTO对一项最近提交的争端问题的裁决(有关海虾进口和海龟保护的诉讼案)也强化了这些原则。这份报告如是说,WTO的成员应该、也的确能够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物种以及用其它办法保护环境。
WTO规则中重要的是用来保护环境的措施一定要是公平的。例如,一定不能有差别性歧视。不能对本国的生产商放宽标准同时却对外国商品和服务严格要求,也不能在不同的贸易伙伴中搞差别性歧视。这一点在最近解决争端的裁决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为环境保护创立国际规则并非WTO的职责。这是全球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保护协议的任务。环境保护协议与WTO用来强化某一协议的贸易措施的确有交叉的内容(例如制裁或者其他进口限制)。不过还好,到目前为止,WTO的协议与国际环境保护协议还没有冲突。
误会五 WTO强调对各国政府发号施令
实情是:协议是由WTO各成员方协商产生的,因此协议反映了各成员方的要求和愿望。
协议中的一些关键条文(如《关贸总协定》的第20条)明确规定允许各国政府采取行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这些行动是受到约束的。例如有些成员方用这些条文作为借口(戴上假面具的保护主义)来保护国内的生产商。
某些协议对产品标准、粮食以及其他动植物产品的卫生和安全都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各成员方政府能够确保本国人民安全的权利。与此同时,这些协议还有专门规定防止各成员方政府随心所欲地设立各种规则来歧视对待外国商品和服务。安全协议条款一定不能成为伪装保护主义的保护伞。
实现这些目标的一个标准是把规则建立在科学的证据之上或者建立在国际上公认的标准之上。
再次重申,WTO并非自己制定各种标准。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国际上的协议会出现在WTO的协议中。一个例子就是《营养法则》,其中的食品卫生标准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并推荐使用的。
但这并不是要强制各国政府遵守诸如《食品法则》这类由国际社会共同协商制定的标准。只要各成员方政府始终如一,不朝令夕改,不随心所欲,不搞歧视,可以自由建立自己的标准。
误会六 WTO是强权国家傀儡
实情是:WTO给政府提供了一个减少狭隘强权国家集团影响的有力工具。
这是“回合”式谈判(即包括众多部门的谈判)的自然结果。因而它保持了各方利益的均衡。各成员方政府可以借口说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必须接受一揽子协议,从而更容易抵制国内那些反对贸易自由化的游说团体施加给他们的压力。
一个相关误解是关于WTO的成员资格。WTO是各成员方政府的一个组织。私人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游说团体除了参加一些像研讨会和座谈会之类的特殊活动外,不参与WTO的活动。他们只能通过本国政府对WTO作决议时施加影响。
误会七 WTO使小国弱不禁风
实情是:没有WTO,小国会更加弱小。是WTO增强了它们讨价还价的能力在WTO的贸易体系中,谁都要遵守同样的规则。结果,在WTO解决贸易争端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成功地对发达国家采取的行动进行了挑战。没有WTO,这些小国将无力与比它们强大的贸易伙伴进行对抗。
同时,规则是多边谈判的结果(即谈判需要关贸组织——WTO的前身——所有成员的参与)。最近的谈判,“乌拉圭回合”(1986-1994)能够兑现仅仅是因为发达国家同意改革纺织和农业贸易领域——这两个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极其重要。
误会八 弱小国家逼上梁山
实情是:大多数国家认为加入WTO比没加入好。这就是在申请入世名单中既有大国也有小国的重要原因。
原因是积极而非负面的。关键之处是WTO组织内禁止差别性歧视待遇政策,法规透明度高。只要加入WTO,即使是小国也可享受所有成员方相互承诺的最惠国待遇。缔结多边贸易协定是明智之举。其中包含了定期商讨在日内瓦缔结的贸易协定。为此,各成员方政府需要更多的资源。这对大多数小国而言是个很严峻的问题,并且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也处于弱势。
加入WTO,小国通过与利益相关的国家缔成贸易合作伙伴关系也能提高他们在贸易中讨价还价的能力。
误会九 WTO拉大贫富差距
实情是:这种指控是错误而片面的。国际间贸易有力地创造了许多工作机会,减少了贫穷。有时候为了解决由于工作机会减少带来的损失而采取调整措施是必要的,但无论如何,采取保护主义的措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贸易与就业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更加自由的商品流通和更为稳定的贸易会推动经济增长。贸易有创造工作机会的潜力,有助于减少贫困。贸易经常会起到两方面的作用。最大的受益者是降低了自己的贸易壁垒的国家。向该国进口的国家也会得利,但利益少一些。在很多情况下,出口区的工人享有更高的报酬和更大的就业安全感。
然而,贸易壁垒降低之后,先前受到保护的生产商及其工人显然会面临着新的竞争。一部分变得更有竞争力,从而存留下来,其他的就可能要卷铺盖了。而这些失业的人们一部分很快就适应了(如通过找到新的工作),其他的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去适应形势的变化。
尤其是,有些国家比另外一些国家更善于进行调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他们有更高效的调整政策。那些缺乏有效调整政策的成员就会丧失机会,因为贸易带给经济的推动作用会创造使调整更容易进行的各种资源。
同时,只把眼睛盯着进口的商品也会扭曲对市场的认识。在发达国家,70%的经济活动是服务业,在这些国家的就业方面,外国参与竞争的情况是不同的——例如,如果一家外国的电信公司在别国建立公司,它可以雇用当地人。
最后,尽管大约还有15亿人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但自二战以来,贸易自由却使约30亿人摆脱了贫困。
误会十 WTO内部并不民主
实情是:通常,WTO通过决议不是用什么多数表决法,而是要全体一致通过,够民主了吧。认为每个成员方都有讨价还价能力的看法是错误的。全体通过的决议意味着:在全体通过之前,每个成员方都心悦诚服地投了自己的一票。其中一些犹豫不决的成员方得到相应的回报后也被游说投了票。全体通过意味着每个成员方毫无异议履行该项决议。
此外,WTO贸易法规起源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贸易协定,经过所有成员方政府商讨并由代表们批准通过。
孙大斌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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