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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违规促销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0:00 《市场报》

   本报讯 2007年12月12日,66岁的江苏省沭阳县老人老王(化名)听说县城内一家超市搞食品廉价促销活动,就去排队抢购。不料,他却被奔跑抢购的人流挤压摔倒身亡。老王的6名亲属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沭阳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因存在过错,应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30%,即66399.5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

  希望超市、商场引以为戒,在搞促销活动时,将消费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老人超市抢购被挤身亡

  2007年12月12日,该超市在二楼商铺进行大米、面粉、大白菜等促销活动。有的人怕去晚了买不到促销商品,很早就去排队。当日清晨,66岁的老王也提前到达超市门前等待开门抢购。

  上午8时,超市店门打开后,等候已久的人群蜂拥而入,争先恐后地往前挤。而商场的工作人员对此却始料不及,已无控制混乱局面的能力。8时05分,老王在拥挤推搡的人流中摔倒在地。超市的值班人员发现后,赶紧把老王身边的人疏散开,并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8时12分,120救护车将老王送往县人民医院。

  2007年12月16日12时,由于老王心脏骤停、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亲属将超市推上被告席

  老王的妻子、儿女6人将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50%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20705.9元。

  超市辩称促销现场没有拥挤

  超市辩称,超市搞商品促销活动是经过批准允许的,并且制定和落实了促销活动安全维护工作预案。在促销现场没有发生拥挤,且有员工维护秩序。原告的亲属老王是自己摔倒的,而且发现老人摔倒后,超市一直积极地采取救助措施。

  超市认为老王的死亡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市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超市违规应予赔偿

  据了解,2007年11月19日,沭阳县经济贸易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商铺超市促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商场、超市在开展促销活动前,上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经贸局备案;不准开展粮、油、盐、肉、蛋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原告的亲属老王在参与购买促销商品时,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主要是与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被告超市违反规定对大米、面粉、大白菜等物品限时、限量销售,在销售前也没有将制订的促销活动保障安全工作程序上报经贸主管等部门审批并备案。在促销活动中,工作人员又未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使老王在购物时被挤身亡。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六原告因亲属老王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为12264.8元、丧葬费11891元、死亡赔偿金197176元,合计221331.8元,由被告超市赔偿30%,即66399.54元。超市还被判赔偿六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李金宝 石学成)

  中途停止发布广告 广告公司被判违约赔35万

  本报讯 北京某航空传媒公司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约定,由广告公司为航空传媒公司发布形象广告,后广告公司无故停止了该广告的发布,航空传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违约金79.4万元。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广告公司支付航空传媒公司违约金35万元。

  2004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北京某广告公司在首都机场高速路的广告牌上发布广告,总金额为 97万元,发布期为1年,自2004年12月12日起至2005年12月11日止,还约定了20%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广告公司在实际发布广告4个月18天后,告知航空传媒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未发布部分的费用46万余元退还。对此,广告公司称, 其2005年6月22日就将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告知了航空传媒公司,并将前期支付的未发布广告费用如数退还给了航空传媒公司。此后,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航空传媒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异议表示,其于2007年6月25日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中途停止发布广告,属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航空传媒公司要求的违约金高于其损失,法院予以调整。因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至2005年12月11日,广告公司停止发布广告,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此时解除了合同。因此,航空传媒公司2007年6月25日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航空传媒公司违约金35万元。(王杨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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