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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失财物拒付服务费 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8:00 市场报

  公司财产被盗,业主认为是保安人员失职所致,便拒绝向保安公司支付服务费,因证据不足,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2006年6月9日,保安公司与嘉兰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北京市保安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嘉兰公司聘用保安人员9名,负责执行门卫及巡逻任务;服务期限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07年6月8日止;嘉兰公司逾期不付款,从应付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超过1个月,向保安服务顺义分公司另行支付所欠保安服务费总金额10%的滞纳金。

  2007年1月14日,嘉兰公司发现丢失了几捆型材;2月12日,嘉兰公司又发现丢失了2台电脑及1台打印机。嘉兰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16日、2月12日向公安局报案,但均未破案。嘉兰公司认为,丢失财产是保安人员失职所致。所以,未向保安公司支付2007年2月9日至2007年3月8日服务费。保安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嘉兰公司给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嘉兰公司主张其财产丢失是因保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所致,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嘉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安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嘉兰公司逾期支付,属于违约行为。保安公司要求嘉兰公司支付所欠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王杨 杨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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