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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水平 购二套房按首套执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7:59 中国新闻网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2月1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中新网12月11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日前,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房贷新政”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今日发布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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