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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二孩抚养费:不必守“旧黄历”不放
对“抢生”二孩行为未处罚的,不妨别再处罚。
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缴2015年的二孩罚款,称其“不顾政策大局”。这引发广泛关注。9月14日,婺源县卫计委在“婺源发布”官微上发布了题为《关于江永亮网络反映婺源县卫计委不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的回复》,称追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江永亮夫妇是于2015年12月生下了二孩,虽然当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就已决定全面放开二孩,但当时从国家到地方,计生条例仍未修改,“全面二孩”仍未落地,所以这仍属计划外生育。
但就在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看,江永亮夫妇生育二孩的行为算是符合新规,只是时间上提前了一些,性质类似于“抢生”二孩。
去年3月,我在新京报就曾发表文章《“抢生”二孩,该不该“罚”?》,认为“免罚”符合法律精神,也合情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有利溯及”原则。我国处理各类法律问题还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不止刑法方面适用)。
“有利溯及”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也符合国家卫计委此前的表态。新京报去年1月份报道,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在解决(抢生二孩)这个问题上应该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免征合情合理,更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初衷。全面放开二孩,是针对低生育率、快速老龄化等新人口形势而实施的政策,从当时时点上看,生育二孩是利于改善人口结构的。评判当时的生育二孩行为,也该秉持“今天视角”而非“昨天视角”。
而当下,无论是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包括医疗、托育、教育、税收在内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还是国家卫健委撤销“计划生育”相关司,指向性都很明显。在此背景下,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二孩的夫妇,未处罚的不再处罚,是利国利民的善举。考虑到许多育龄夫妇存在不愿、不敢生二孩心态,多释放点类似的善意很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河南省人大法工委2017年1月13日就在书函中表示,“对尚未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情形,应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的情形,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也是合宜的因时而变。
守着旧黄历,不如“风景长宜放眼量”。眼下还想着追缴二孩抚养费,实在是没必要。
□何亚福(人口学者)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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