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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行向国企提取分红 省属国企按10%上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16:0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3月27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已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简称《意见》),这表明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时代结束了,其中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10%计算上缴利润。

  据了解,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都不向政府分红。这是因为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来负担。另外是当时国有企业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因此,当时国家决定“一段时间内不向国有企业征收红利”。随着国企改革和社保体系逐渐建立,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负担早已与十几年前迥然不同。

  此次省政府出台的《意见》明确表示,国有独资企业要按规定计算上缴利润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上缴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要上缴,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要上缴,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中,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统一按10%的比例计算上缴利润。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即政府的投入将主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同时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

  按照《意见》要求,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收取企业2007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

  据悉,山东是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发布之后,在全国率先启动该项工作的省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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