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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半年查结商业贿赂涉案2.44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13:55 南方日报
戎明昌 钟达文 粤纪宣 广州半年查结商业贿赂涉案2.44亿 2000人次主动拒收或上交违规所收钱物共计475.8万元 笔者昨日从广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从去年5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年多来,广州市按照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查摆问题、分类处理、纠正整改和检查评估六个步骤,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了30多万人参与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 通过自查自纠,广大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普遍受到了一次反商业贿赂教育,并查处了广州市海珠区农业水利局原局长杨文标、增城市教育局学校用品服务中心原主任李宇顺等一批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仅今年上半年,就查结商业贿赂案159件,刑事处理67人,涉案金额达2.44亿元。 30多万人参与自查自纠 广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治贿办从市属有关单位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全市负有专项治理任务的39个重点单位和公、检、法等单位按照要求,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据统计,全市有将近600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工作,有近100人参与治贿工作部门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阶段是从去年5月份进行至今的自查自纠工作,此项工作覆盖面广泛,广州市共有12个区(县级市)和27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被纳入专项治理重点范围,4759个单位参加了自查自纠工作,其中行政单位796个,企业1100个,事业单位2863个,参与自查自纠的人数达到30多万人。 半年查结商业贿赂案159件 市治贿办负责人介绍,一年多来,广州市的治贿工作卓有成效。治贿办的工作人员拿出一大沓厚厚的《广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资料》,其中有各单位自查的问题及其相应整改措施、已经查结案件的详细记录、治贿工作简报等。笔者翻开其中一本《查办案件明细表》,里面对每一个被查结的商业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受贿人、违法违规详细情况、涉案金额、处理结果等都有非常细致的纪录。该治贿办负责人介绍:“仅2007年上半年,我市各执纪执法机关就查结商业贿赂案159件,刑事处理67人,涉案金额2.44亿元”。 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广州市约有2000人次主动拒收或者上交违规所收钱物共计475.8万余元。 一年建防腐治贿新规1762项 市治贿办负责人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更重要的还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能够有效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管理制度上加以防范,防患于未然”。据了解,该市一年来新建各种预防腐败和防治商业贿赂制度1762项,修改完善制度3164项。 “下一步,广州市将围绕前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中查找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防治商业贿赂制度建设。”“一是抓紧出台一批重点防治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治商业贿赂制度建设的责任制,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有关单位治贿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投资体制改革;三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构建惩防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和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结合起来,通盘谋划,协调互动。并结合行业自律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及非公企业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工作”。 薄弱环节 自查自纠重点瞄准六大领域 工程建设 土地出让 产权交易 医药购销 政府采购 金融投资 广州市在基本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和部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易发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础上,确定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金融投资六大领域作为治理的重点。广州市通过自查自纠,检查出了一些容易产生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问题或薄弱环节,也查处了一批商业贿赂案件,不正当交易行为易发多发势头得到了遏制。 医药购销 千多名医护人员上交“红包” 广州市卫生局在自查自纠中着力消除收受“红包”、回扣、开处方提成等不良现象。据该市治贿办负责人介绍,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市卫生系统已经有1000多名干部职工上交了“红包”,总金额超过了120万。 在制度建设方面,为规范医疗卫生单位的采购行为,广州市卫生局还实行了阳光挂网限价竞价采购制度,制定了《广州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构不履约的处理办法》和《2007年广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笔者还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医疗机构全部实行挂网限价竞价采购,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黑箱作业”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政府采购 根据近期市场价设置最高限价 今年有人大代表反映,在少数政府采购行为中,器材采购和公务车采购的价格比市场价还要高。为此,广州市财政局把政府采购环节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特别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价格评审管理意见》,制订了数项措施,主要包括: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前,必须对采购项目近期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并据此设置最高限价;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增大符合要求的低价产品的中标优势;建立“协议供货项目”或“网上快速询价项目”,如果采购人在发现市场上其他供应商销售的同类产品及服务在相同可比的条件下,其价格明显低于网上挂出的协议供货价或者网上快速询价采购价的,采购人就可以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从广州市治贿办公室提供的材料看,在政府采购行为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相当显著。如广州市体育局,他们清查了几年来不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并逐项进行原因分析、认真制定改进措施、明确改进时限和具体责任人,保证了整改工作落实。 土地出让 建立土地竞买人信誉档案 据了解,中央在治贿工作中确定的六大重点领域本来包括了“资源开发”,但是广东省根据本省金融市场发展较迅速的特殊情况,确定用“金融投资”取代“资源开发”,列为治理重点。 在其他重点领域,各部门也有一系列“大动作”。如广州市建委针对部分工程存在拆分避标、施工设计变更随意性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联合广州市检察院、市水利局、市交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重点工程专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预防重点工程职务犯罪指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重点则放在土地出让上,他们建立了信誉档案,一旦证实土地竞买人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将把该竞买人列入“黑名单”,严禁参加今后的土地竞买和房地产开发。 回扣形式 超市“上架费”也属商业贿赂 治贿办表示,许多司空见惯的“行业潜规则”本质都是商业贿赂 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为了提高电器开关插座的销售额,账外暗中按销售额的3%到7%的比例,给付韶关市某照明电器设备工程公司、中山市某五金电器公司回扣款共5.4万多元现金,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通过这种手段获利达20多万元。 上述这些类似事件在市场交易领域其实并不鲜见,但常常被社会公众忽视,这些行为有时甚至会被视为“市场规律”或者“潜规则”。广州市治贿办负责人介绍,其实上面这类行为都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者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回扣率从0.5%到7%不等 据记者了解,企业交易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形式是相似的,主要是货物或服务供应商为获取交易机会,取得竞争优势,或给介绍业务客户中间人“佣金”,或直接给下一级销售商销售“回扣”,以达到与客户交易的目的。“回扣”的名称林林总总,有“上架费”、“产品进场费”、“销售业务费”、“促销管理费”等,这些费用一般按照销售金额的某个比例给付,这个比例可以根据供应商的货物摆放的位置以及占地面积来决定,具体数字从0.5%到7%不等。这些“佣金”或者“回扣”当然都不会“入账”。不正当交易行为多发于电器销售、百货超市、工程材料等领域,且往往会被视为“行业潜规则”,但因为钱物都是“账外”暗中给付的,所以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构成了商业贿赂。 供货商给销售方的“好处”有时也不限于直接的金钱“回扣”。笔者从广州市治贿办了解到,某些供货商会采取更隐蔽的手段,例如在销售对象出版的刊物上刊登商业广告,又或者为销售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机会等。愈加隐蔽的手段给目前的治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尤其是在企业交易行为中,该市治贿办负责人认为,“由于无法通过行政组织管理渠道的内部力量进行监管,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商业贿赂的治理有特殊的难度”。 打击不法中间商是关键 据记者了解,企业间的商业贿赂多数会通过中间人完成,而这些中间人大多数都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例如广州市某家具五金生产企业就曾在2005—2006年间,分别向6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支付佣金共计2万多人民币,涉及经营额高达110多万元,违法获得利润将近30万。因此,打击这些非法经营的中间商,就成为消除企业间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关键一步。 针对部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素质参差不齐、监管缺位的情况,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产权交易所专门完善了《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实行所有交易项目信息发布实名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记者观察 不正当交易违法成本仍过低 尽管广州市已经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但从目前情况看,还是有部分商业贿赂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规制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一些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违法成本过低。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相对应的第二十二条则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和受贿罪也有相应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企业、公司人员行贿罪或者受贿罪,收受或者给予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犯罪。” 而所谓“数额较大”,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经济较为发达的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8个市)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包括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13个市)以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商业贿赂的罚款更多的是在5万元以下,虽然近年来广州也加大了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相对于不正当交易可能产生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巨额利润来说,法定的罚款数额明显偏低。例如广州某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到2006年间,通过支付中间人姜某和杨某大量佣金的手段,与数间深圳企业签订涉及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的供货和服务合同,违法所得将近30万元,但最后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对当事人的罚款才区区1万元,显然与违法所得不成比例。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商业贿赂变得越来越隐蔽,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受贿金额的认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新的挑战。这说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比较低,法律并不足以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足够大的震慑力。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制基本上仅仅限于传统的“金钱交易”,而对一些新型的商业贿赂形式,如免费旅游、性贿赂等却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法律空白。例如,广州某药业公司2006年曾经以在销售对象出版的刊物上刊登广告为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贿赂总额超过10万元,但按相关规定,处理结果却只是行政罚款5万元。虽然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把十种新的贿赂形式纳入“受贿罪”的范围,但其规制范围也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仍是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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