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新生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际上是默认了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发进行的土地改革,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革命,在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文 《法人》特约撰稿 乔新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农村土地改革拉开序幕。《决定》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标志着中国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通过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以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标志着农村承包土地将会给农民带来更多的财富。
这项改革来之不易。事实上,过去这些年,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土地进入城市,成为城市的打工阶层。土地撂荒现象越来越严重,怎样有效利用并解决农村土地的保值增值问题,是摆在执政者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法律。这些法律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巩固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必须启动土地的征收程序,必须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偿。土地性质改变之后,土地的增值部分由政府所得,政府通过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获得财政收入,而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无法通过土地继续获取财富。正因为如此,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对外公开出售。这些被称之为小产权房的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之上的房屋,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同时也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处于混乱状态。
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坚决禁止修建小产权房,但由于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修建小产权房,可以绕开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可以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财富,因此,各级政府出台的规定根本无法落实。
《决定》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际上是默认了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进行的土地改革。换句话说,今后政府不再大规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像政府那样,将自己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面向市场组织拍卖,并且以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取更多的财富。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划。这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就意味着可以直接借助于自己的土地获得巨大的财富。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革命,在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视为可转让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开发,实际上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和城市的政府部门一样,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谈判,以合同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当然,要想真正做到这一点,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广东省曾经制定地方性法规,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入市场自由的转让,然而现在看来,如果缺乏地理上的优势,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善于通过市场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想从中获得商业利益并不容易。
现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出现腐败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通过土地的出租、入股、出让的方式,把本来应该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收益变成了自己的非法所得。解决农村土地转让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尽快修改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另一方面必须重新选择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主体与社区管理组织区分开来,农村居民委员会今后不得处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招标拍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的方式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而言之,要想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变为农民的政策红利,必须首先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势,必须在农民土地权利问题上做好文章。只有真正落实农民土地所有制,剥夺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中国农村土地改革才会真正让农民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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