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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收购案:不是时候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0日 16:08  《财经网》

  但反对的声浪似乎更为强大。一位大型食品企业的总裁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直言:“什么垄断也垄断不到果汁上。”长江证券分析师张岚认为,商务部没有必要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因为食品饮料行业本身不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行业;而且从整个市场来看,不同饮料具有很大替代性,人们不必担心集中或垄断,“商务部的决定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粹主义”。

  商务部的裁决出乎很多业内人士的预料。在3月23日举行的一个有关汇源案的法学界研讨会上,专家们普遍认为,商务部的公告“有很多不完整的地方”,“提供的可判断信息太少”。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和中国美国商会都呼吁中国公布更多审查细节,增加透明度。

  商务部随后在3月24日公布了一份较公告详细得多的“答记者问”。其中显示,正是对于“传导效应”的认定,导致了商务部反垄断局做出最后的裁决。商务部援引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碳酸饮料市场占有的市场份额为60.6%,同时,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方面已经取得竞争优势,因此在碳酸饮料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商务部认为,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彼此间替代性不强,却同属非酒精饮料,是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此次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已有支配地位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强了在果汁饮料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产生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从而有可能导致反竞争效果——即“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品牌影响力在两个市场间也存在传导的可能性,“终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最后,商务部认定,并购将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

  在欧盟、美国和爱尔兰等多个国家都有过反垄断法实践的美国律师亨尼贝里,对这一解释不以为然。他强调,对企业的保护和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一回事,“所谓保护企业其实是保护竞争者,但这一定是损害消费者的”。

  亨尼贝里认为,中国商务部仍然没有讲清楚从碳酸饮料到果汁市场的传导到底是怎么发生的。“他们把相关市场定义在果汁领域,同时承认果汁和碳酸没有显著的替代效应,这部分做得很好,理由也很充分。但随后却得出支配地位可以在没有替代效应的两个市场间传递,这中间有个很大的断层,根本上是自相矛盾的。”他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汇源案与Berri案表面上相似,具体情况有很大差异。汇源只在百分百纯果汁和高浓度果汁市场具有优势地位,在整个果汁市场只有不到10%的市场份额,与Berri在澳大利亚果汁市场上50%的市场地位不可相提并论。更关键的是,史际春提出,饮料市场产品高度细分,竞争非常充分,而且没有什么习惯性工业标准或法律壁垒限制市场进入,“一个细分市场的支配力如何传导至另一个细分的果汁市场?”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则分析认为,在通用并购霍尼韦尔的案件上,欧盟的结论与美国大相径庭,正表明“传导效应”原理本身充满争议。执法尺度的松与紧,不仅与各国经济模式有关,也往往系于执法者一念之间。

  亨尼贝里就表示,中国的做法很像欧洲,如果一家企业太强,当局就倾向于保护同业竞争者。而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一直反对适用这一原理,因为优胜劣汰和变现退出都是市场发生作用的最重要机制。他介绍说,欧盟的反垄断系统也遭遇不少反对的声音。2003年,欧盟反垄断当局连续输了三场上诉,最后不得不修改反垄断法规。

  事实上,各国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对“传导效应”的应用都比较谨慎。不同的宽严标准,表明不同市场的价值取向。ACCC利用这一原理否决可口可乐并购Berri,在澳洲反垄断审查史上也是非常罕见的例子。“如果并购双方处在不同的市场中,并购通常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熟悉Berri案的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克比马汀(Huckerby Martyn)说。

  马汀认为,“传导效应”本身并没有错,但只会在特殊的环境中发生。因此,当反垄断审查机构利用这条原理进行裁决时,需要公布详细的数据,来解释传导效应究竟如何发生。这需要对供货商和买家等作详尽的调查。

  “反垄断是双刃剑。在那些没有市场准入门槛的行业,尤其需要慎用。”亨尼贝里说。

  而在汇源案上,中国反垄断审查部门显然选择了“主动”而“严厉”的干预。

   不是时候的决定

  既然中国无意于搞保护主义,那么在本土企业加紧“走出去”、在全球保护主义讨论升温的敏感时刻,公布一项针对竞争行业的反垄断裁决,显然不是明智的做法

  更糟糕的是,中国宣布这项反垄断裁决,正好处在一个格外敏感的时机。

  在过去的十几个月中,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引发出口快速萎缩,最终给很多国家的经济增长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压力。恶性循环之下,一些国家为优先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纷纷对进口贸易或海外企业在本国的投资提出限制性政策。中国政府以及中国的学者此前多次公开指出,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利用法律制度或直接的行政干预助长“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

  3月17日,世界银行针对即将召开的G20峰会出台了一份报告,指出,自2008年11月以来,G20中的17个国家已经实行了47项措施,以牺牲其他国家为代价对贸易进行限制。

  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各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几乎是必然地从中国对汇源案的裁决中嗅出了“中国政府也将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负面信号。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主席傅强恩(John Frisbie)认为,“在全球经济面临重大挑战的时代,外国直接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重要。”他敦促中国商务部应该加强审理透明化程度,这“对于保持全球投资者信心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保护主义一直到处都有,比如美国在中海油买优尼科的时候。欧盟也一直都陷在保护自己产业的怪圈。”美国的反垄断专家亨尼贝里律师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在认真研究过商务部相关公告内容之后,他确实从中看到了中国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有可能实施保护主义的不利信号。“我现在对此有一个疑问——如果另一个中国大企业,收购汇源,他们让不让?”

  将这桩反垄断裁决与贸易保护主义挂钩,显然并不是中国政府乐于见到的情形。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公开表明中国坚持欢迎外商投资的基本态度,并试图澄清外界的“误解”。他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在香港上市)是“两个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因此不代表中国不欢迎外资。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则亲自撰写了5000多字的说明性文字,于3月24日对外发布。其中,尚明重申“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基于对市场竞争的考虑,目的是维护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有效竞争。尚明强调,这一裁决也没有保护民族品牌的目的。

  熟悉国际政治的有识之士指出,如果中国确实无意通过汇源案向外界释放政治信号,那么,这项裁决的尺度、宣布的时机以及方式,不得不说欠缺考虑。

  一位熟悉反垄断审查程序的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商务部反垄断局原本可以选择“延期”的方式,来避免引发争议和成为舆论焦点。

  依照中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正式立案后,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初步审查的期限是30日;如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则应在9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形下,这一期限还可延长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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