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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对八十业主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 14:46  《东地产》

  万科对八十业主说“不”

  面对来势汹汹的退房团,万科明确拒绝了退房的要求。

  贺成钢向《东地产》记者表示,在业主提出退房后,万科先是表示让业主提交一份“联名信”。然而,当他们将联名信递交上去的时候,万科没有一个人来接纳这封“联名信”。而万科的现场销售人员和销售经理明确对他们表示:“退房是不可能的。”

  在9月4日举行的万科举办的公司债券发行网上交流会上,万科执行副总裁肖莉对全国退房事件做出了表态。

  肖莉表示,当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后,开发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实容易出现紧张局面。“一些在价格高位买房的客户担心受到损失,希望从开发商处获得补偿。而企业则要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对市场的价格变化给老业主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双方短期内不容易达成共识。”

  肖莉的表态其实也是一种对退房的变相拒绝。她希望万科的业主把目光投向未来。“市场一旦回暖,这些问题会随之消失。”

  在网络上,针对万科退房事件也分为泾渭分明的两派。

  在天涯论坛上,署名“纷纷雨节时明清”的网友为业主抱不平“大家买菜买贵了或者上当了,还有大部分回去找小贩理论的。为什么房子这个耗尽平民百姓一生血汗钱的大宗买卖,就不能因为上了kfs(开发商的缩写)的当而去找kfs理论么?”

  在搜房万科金色雅筑论坛上,另一则冷幽默则表达出另外一种声音。在这个标题为:“坚决要求退股!怒了!”的帖子里,署名“ares143”的网友留言:“NND,6000点的时候,那些专家都说还会涨,要破10000点,起码也是8000。证监会也没出来澄清,那就是默认了。现在2000眼看都要守不住了,严重损害了我们股民的利益。凭什么我买了就跌,要么给我涨回去,要么赔差价,要么退股。有没有股民同去啊??”

  八十业主揭竿而起

  1月蒸发33万,八十业主决定“揭竿而起”。

  8月30日,贺成钢成为“万科金色雅筑退房团”这个目前尚未被全球任何官方组织和机构承认的团体的实际领导人。

  他们找到了在上海最善于打房地产官司的杜跃平。杜跃平曾帮助大华水岸蓝桥86户业主打胜了那场轰动全国的“水岸蓝桥退房官司”。

  通过电话采访,八十户业主的多位代表向《东地产》记者集中表述了此次决定将万科告上法庭的理由。

  首先,万科金色雅筑1月内降价30%是直接的导火索。业主认为这短短一个月大幅度的降价让早先购房的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一期业主王先生向《东地产》记者感慨:“一个月蒸发30多万,我炒股票也没亏得这么惨啊!”

  其次,多位业主感觉万科有欺骗业主嫌疑。

  “万科的售楼员在降价前一天不停给我电话,说房子再不买就没了。我买的还是原价房。结果我刚买,第二天就降了10万。这不是欺骗是什么?”业主周先生义愤填膺。

  此外,周先生认为,金色雅筑因为装修标准不同就大幅度降价也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另一位马小姐的情况更“离奇”。

  “我买的房子装修标准是A级,现在我楼上楼下全是C级装修。A级装修的地板是有隔音效果的,C级没有。那么,我买的A级装修地板到底有什么用?”

  自发的行动最终演变为有组织的行为。

  8月23日、8月30日两天,万科金色雅筑退房团在金色雅筑的售楼处开始用横幅表达出“退房“的态度和对万科的强烈不满。

  9月7日,在退房团全体成员大会上,17户业主表达了要坚决上诉万科,将万科告上法庭的决心。其他的业主成为他们的拥护力量。

  “我们要和万科战斗到底。”

  业主、万科谁能赢?

  八十业主即将和万科对簿公堂之际,业主和万科谁胜算更大,成为关注的焦点。对于同一问题,多位律师在接受《东地产》记者采访时表达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分析,一旦走法律程序,业主能不能胜诉就要看合同内容。一般来说,确实只有当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延迟交房、房屋面积不符等条件时才能退房,而现在仅仅是价格因素,就很难获胜了。

  联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只有当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是非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的情况下,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满足时,业主才能退房。房价下跌显然不属于法定的或约定的退房条件。

  但八十业主的委托律师杜跃平表示,万科金色雅筑的业主在和万科签订的合同中,在附加条款里有明确的条款证明业主可以退房。

  《东地产》记者查阅了金色雅筑售楼合同,在补充条款第九条第二项里,写明:“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解除合同,若乙方已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乙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房屋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经消除权利限制的相关文件,否则,乙方无权解除合同。”

  杜跃平认为,该条款在法律上可理解为乙方(业主)在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经消除权利限制的情况下,可以无理由退房。因此,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全额付款、或者清理了贷款的业主,均可以无理由退房。

  杜跃平介绍,目前一些开发商会对购房者的退房条件提出明确限制,这样的情况购房者申请退房往往处于不利的局面。而一些开发商没有和购房者约定退房条件限制,在出现退房风波后,会采取一些措施如精装修,免物业费,送家用电器家具等措施补偿因房价下降损失的业主。

  “万科这样的情况,没有约定退房条件,却又明确拒绝退房要求,显然没有道理。”杜跃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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